重庆报关协会章程 【经二○一○年四月八日重庆报关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】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和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制订本章程。 第二条 重庆报关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的英译名称为:ChongQing Customs Broker Association(简称CCBA)。 办公地址: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一号重庆海关综合办公大楼409-411室,邮编:401147。 第三条 协会是由经海关批准的从事报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、具有法人资格的地区性专业组织。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重庆关区内报关行业的管理;维护、规范报关市场的经营秩序; 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;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;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推动重庆地区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。 第五条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、法规,贯彻执行国家对本行业的有关方针、政策;倡导“和谐社会、科学发展观”理念,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 第六条 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重庆市民政局,业务主管单位为重庆海关。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:指导、支持会员依法报关;调研、协调、规范报关行业行为、业务培训;出版刊物;创办实体;咨询等。 (一) 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及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报关行业的管理。 (二) 调查研究各有关方面对报关行专业的要求,综合分析报关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,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,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。 (三) 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准则,规范报关行为和作业程序,制止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。 (四) 代表会员协调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、企业的工作关系;反映会员的诉求,协调、解决通关作业中发生的问题。 (五) 负责组织报关行业经理人的培训;在职报关员知识更新培训;报关员职业等级培训;报关员记分管理考核培训; 报关员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;以及报关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,组织编写或指定培训教材,提高报关人员素质及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。 (六) 收集、整理、发送报关专业的信息,组织相关的业务研讨。 (七) 代表本专业参加全国同行专业组织,出席同行专业的有关业务会议,与地区的同行专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,促进合作与交流。 (八) 开展会员企业诚信、自律评比,对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表彰、奖励。 (九) 开展与其他地方性报关协会的交流协作。 (十) 开展与国外(境外)报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。 (十一) 承担海关、中国报关协会和相关团体委托的工作。 (十二)办理其他有关事项。 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。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,实行自愿的原则。凡拥护本章程,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经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,均可加入: (一) 经海关批准并依法注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和报关企业; (二) 相关的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; (三) 报关企业负责人及资深报关员; (四) 其他具有相关业务知识,热心报关事业的个人。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: (一) 提出入会申请书(个人入会需有协会会员的介绍材料及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); (二)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 (三) 颁发会员证书。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: (一) 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 (三) 优先获得协会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; (四) 要求协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的业务问题; (五) 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意见和建议; (六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 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严格按照《海关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关活动;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 (二) 遵守本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;服从协会的协调和管理;维护行业的信誉和权益;如实向协会反映情况; (三)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 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 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。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取消其会员资格: (一) 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规定,经教育批评无效的; (二) 严重违反海关规定、触犯国家法律的; (三) 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的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,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; 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 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情况特殊,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也可以通过代表大会书面形式表决生效。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 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每4年改选一次,可以连选连任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; (三) 聘请特邀理事; (四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五) 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六) 决定吸纳新会员和处分开除会员; (七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(八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; (九)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十) 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一)决定表彰和奖励; 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。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;情况特殊的,可随时召开。 第二十二条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协会有关会议时, 应委托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代其出席,受委托人的言行代表委托人,并对委托人和协会负责。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 熟悉海关报关业务,热心为报关事业服务; 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 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(六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 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4年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)。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 报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。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 (二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主持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 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: (一) 会费; (二) 捐赠、资助; (三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四) 利息; (五) 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会费标准, 即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或副会长单位的会费实施区别对待原则。 具体标准由理事会提出议案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合法资产,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使命、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四十五条 本《章程》制定及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。 第四十六条 本《章程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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